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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放假规定
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公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少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少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青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适应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适应,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别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别补假。 第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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