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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的守法概念解读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作为法的内在要求,守法与立法、执法、司法一起构成法的整个运作过程,在法的实现过程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
一、守法的内涵
所谓守法,简而言之,也就是法的遵守。守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含义不尽相同。如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1;我国古代儒家思想认为,守法就是服从伦理道德,即每个人按照自己在宗法秩序中的角色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守法。2我国现代有学者认为,守法的深刻底蕴在于接受法律3,从更广的范围来看,接受法律不仅仅意味着行为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他在意识上能够对法律予以理解和支持。就目前法学界而言,学者们对守法概念的理解大体上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从狭义上理解,守法是社会主体依照法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活动。4从广义理解,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5笔者认为,守法的内涵十分丰富,具体应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守法是对法律的服从。服从法律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这是守法的本质含义。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强调指出,公民的义务由无条件遵守国家的强制性规则所构成。这些规则究竟是否与公民自己的正义观一致并不重要,他并非要判断法律,而是要服从法律。不管法律如何制定,也不管它们规定的是什么,法律秩序都要求一个公民始终遵从。因此,在一个民主政治中,一个公民可以无拘无束地谴责某些法律,并通过政治过程寻求对它的变更,但是,直至这项法律被变更,它都应得到他的服从。6显然,一个国家或社会要持续而又稳定地存在下去,必然要求社会全体成员服从法律。任何个人或团体如果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必然会背离守法的本质,并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一种威胁。
其次,守法是对法律的运用。运用法律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权利,维护或争取正当权益的活动。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个市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市民的一项道德义务。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7因此,鼓励权利主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对权力主体极为有效的意识形态的压力和约束,也是间接督促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样可以使守法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得以实现。8
第三,守法是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守法精神的最高境界。法律信仰,简而言之,是指社会主体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守;具体而言,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9法律信仰的核心是法律至上。对法律的信仰本质上就是要求生活在法律统治下的民众忠诚和信赖法律,并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信念,外化为自己的守法行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个人的意志和利益难免会与法律的规定发生矛盾和冲突,社会主体只有形成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执著追求,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进而使良好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10 第四,守法是对法律的批判。对法律的批判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
体系等方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质疑与审视。对于守法主体而言,批判法不是违法、也不是敌视法,而是为了理解法、信仰法;对于法学研究者而言,批判法不是厌法,更不是抛弃法,而是为了推敲法、完善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社会更好地遵守法。11守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素和内在要求,而现代法治要求的是良法之治,然而基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和立法技术的欠缺等因素,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这就需要社会主体以客观的心态和理性的精神对法律进行分析和批判,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指出,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12美国政治家潘恩也指出:对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犯。13可以说,在行为上严格地遵守法律,在思想上理性地批判法律,是理性守法精神的生动体现。批判法律与信守法律均以法治的理想为目标,二者是内在的统一体,共同统一于人类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憧憬和执著追求之中。14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由上述守法的含义可以看出,守法应包含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客体、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 (一)守法主体
守法的主体是指一定的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换言之,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哪些人或哪些组织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主体。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守法的主体应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团体、组织以及机构等。但从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和实践史来看,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社会性质和阶级地位的不同,各种社会主体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尤其在前资本主义各社会中,并未真正做到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守法主体。另外,同样是守法主体,由于阶级地位的不同,在守法指向的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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