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试生产财税处理以及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的会计处理

2023-03-04 08:04: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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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生产财税处理

以及未对外销售转入存货会计处理的看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黄天生



《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均有具体规定且存在明显差异,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现行税法对此都无明确规范,因此,在实务中,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及两者是否存在差异等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举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新建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2吨,发生成本1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200000元。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运生产的产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180000元,贷记原材料180000元;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234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元。

如果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根据预计售价,借记库存商品”200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 税务处理

两税合一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这一规定与会计制度显然存在差异。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建工程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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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应如何处理呢?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但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当然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实际上与《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处理基本一致。本例中,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税法上应确认收入200000元,成本180000元,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在建工程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20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该企业适用税率25%,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借记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贷记所得税费用”5000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税所得额,同时转回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对外销售转入存货会计处理我的看法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 如果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形成一项独立待销售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根据预计售价结转,借记库存商品”200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

如果预计售价很高或者很低,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就不会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余额转出,出现较大正数或者负数余额,增加或者减少了在建工程转固的的金额,增加或者减少这部分金额不能很准确分摊到具体资产项目,为以后的折旧摊销带来一定问题。

再者如果按照预计售价结转形成形成库存商品,违背了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历史本原则 ,存货的计价不真实。

同时存在虚增资产虚增损益的可能。举个例子,假如存货目前市价不是200000元,是50000元,那么在建工程-待摊支出余额就还有130000元,即固定资产转固增加了130000元;转入存货这部分假使在本年度或者下年度实现了销售,收入仍然是50000元,成本也50000元(账面其他生产的存货不计提跌价的情况下成本可能还是180000元),就不会在损益表反映真实的跌价或者销售亏损,虚增了资产和损益。

我的个人观点是,既然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实际上是承认资产的取得途径的,那么就应该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处理,按账面核算的真实成本从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转入库存商品,月末或者年末按照存货的后续计量原则——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处理,已达到真实反映资产和损益的情况。

或者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如果预计售价高于成本 ,可以选择按照预计售价从在建工程转入库存商品;如果预计售价低于成本,必须按照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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