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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5]13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5〕137号)
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总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管理
(一)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1 / 3
(二)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
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以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三)个人转让股权收入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明显偏低情形且不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情形的;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配合税收管理的其他情形等,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的方法先后顺序选定核定方法。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资产能进行正确核算的,应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可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五)转让股权按照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净资产可参照转让时点的被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报表上月末账面价值计算确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六)采用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行业企业可以参照如下情形确定: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同或类似;股权转让条件相同或类似,包括交易的模式、价款支付的方式、税费的分摊等条件相同或类似;经营发展环境相同或类似,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同一行业、同一区域发展状况等条件相同或类似;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同类行业企业。 2 / 3
(七)转让股权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
平交易原则和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可采用的其他合理方法: 1.股权成本法
对于股权转让企业账证不全,企业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净资产,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以下方法核定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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