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2022-04-23 08:00:0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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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充分发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印鉴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即以信用社为单位分别采集印模,由市联社中心机房对数据集中管理通过网络达到实时调用数据。

第三条 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网点,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 验印系统功能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验印系统完全可以搭载现有业务网络线路与UNIX系统接口,其网络结构如下:网络采用三级结构,由市联社系统中心机、信用社验印终端和验印平台组成。当网点需要调用本信用社或其他网点的印鉴信息时,系统实现实时对本地或其他信用社网点的数据库进行调用,实行实时传输识别。

第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在市联社建立印模中心库,所辖各信用社、分社的营业网点设立验印平台,印鉴的建模、更新、删除统一以信用社为单位通过验印平台进行操作(分社不办理该业务),印模信息通过网络实现即时更新,保持中心库与验印平台数据一致。

第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功能。电子验印系统具有印鉴卡管理印章自动识别、印章辅助识别、印章修补识别、三级权限管理、双人复核管理、数据库管理、印鉴变更管理、印鉴挂失和冻结管理、人员管理、日志管理、系统查询及打印等功能。

第七条 各信用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验印系统的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科技部门负责系统软件硬件的调试、系统及通讯的维护,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应用和操作辅导。验印系统终端必须专机专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与验印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程序,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三章 验印系统操作管理

第八条 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超级用户管理员(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验印操作员三个级别,各级操作员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不得混岗操作。

第九条 验印系统超级用户由市联社指定专人负责,超级用户具有增加或删除系统管






理员和操作员、修改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的功能,信用社需调整系统管理员,应提交书面申请,报联社财务会计部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调整。各信用社可按业务需要设置23名系统管理(分社不设)系统管理员由各信用社分管班子成员及指定专人担任(后台人员),系管理员负责本社印鉴的建模、变更、删除、挂失、冻结及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等业务的操作,需换人授权复核的要严格执行。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操作应由网点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验印操作员负责日常帐户与户名审核、票据验印等具体操作,不得从事印鉴建模、变更、挂失和冻结等业务办理。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日常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第十条 验印操作员由信用社、分社办理对公业务的柜员或综合柜员担任,按柜员配置和分工情况可以设置多名验印操作员,对于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可按柜员设置验印操作员。验印操作员必须用本人的操作员号(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号)登录系统验印,对于非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可指定专人进行验印。

第十一条 验印系统的各级操作员应设立密码,做到定期更换密码,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密码修改情况应登记,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验印系统的各级操作员应熟练掌握验印系统的操作程序和辅助识别功能的应用,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章 印模建立、更新及程序

第十三条 信用社验印系统管理只能受理本信用社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的建模、变更、挂失、冻结和销户,不能异地办理。

第十四条 印模的建立(或日常更新)单位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下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并要求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供一式三份的印鉴卡,一份由经办人员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开户单位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随同专为建模用的印鉴卡A4纸,专用格式)一并留存列入结算账户档案管理份建立印鉴册专人保管,人员变动需办理交接手续,逐份清点,并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

系统管理员应凭开户单位的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按预留印鉴卡的相关内容建立印模,并实行换人复核。输入印模库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印鉴卡上的户名和开户资料单位名称一致。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卡印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卡印章为其本人的印章。验印系统建立印模时,应输入单位名称、帐号、地址、启用日期、帐户性质、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备注等相关信息

开户单位不能使用原子章、篆体字的印章及有弹性易变形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存款人预留的印鉴卡和票据上加盖的印鉴章应当清晰、完整,印鉴卡片上应无与印鉴图象无关的各种字迹、方框等干扰因素,印油不可太淡或太浓。

第十五条 印模信息的变更,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开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一式四份(含专用印鉴卡)新预留印鉴卡(处理方式与第十四条同上)并交回原印鉴卡(单位无法交回原印鉴卡的应出具书面证明,下同)。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人审批签章,由系统管理员办理变更手续。






开户行将更换的一联旧印鉴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应与当日凭证一并装订保管,单位交回的原印签卡和其余印鉴卡加盖“已更换”印章作为账户档案资料保管。对单位在更换新印鉴卡启用前已签发的票据,在有效期内应按旧印鉴卡进行验印。

第十六条 印模信息的挂失(冻结),开户单位印鉴遗失或被盗,只能到开户信用社办理挂失,单位应及时填写“印鉴挂失申请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挂失手续。开户单位在挂失前已签发的票据已不能识别通过,通过手工折角验印办理。

分社在受理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挂失(冻结)时,经办人员对提供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通知信用社系统管理员,办理挂失手续,或由开户单位直接到管辖信用社办理。如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先办理账户挂失手续,再办理印鉴挂失手续,防止因通兑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十七条 印模信息的销户。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开户单位提供相关销户资料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人审核签章,系统管理员必须凭已审查批准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办理销户,开户单位销户后的相关资料另行保管,按年装订归档,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验印操作管理

第十八条 验印操作员受理每笔支付凭证业务时,必须做到实时验印,经识别通过后方可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账,对验印结果显示为“注意审核”的,必须采用人工辅助判别功能进行判别,需经换人复核确认,不得违规或逆向操作,确保支付凭证印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操作员离柜必须退出系统。

第十九条 验印操作员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加盖的相关业务印章,不得加盖在票据印鉴上或与边框重叠。

第二十条 电子验印系统发生故障,不能进行识别,验印操作员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人工折角验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市联社中心机房负责按月做好电子验印系统数据备份,保存期为3年。印系统的业务处理日志等资料可根据需要选择打印。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应加强对电子印鉴验印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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