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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立法的前景与展望
作者:王大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界关于宗教与法治的讨论进行阐述,特别是对国内外的宗教立法现状及我国现行宗教事务管理政策进行辩证分析,认为无论从履行国际公约、注意国际影响角度还是尊重我国宪法、依法管理国内宗教事务角度,在我国制定一部系统的、健全的、统一的宗教法都是极其必要的。
【关键词】宗教;宗教管理;宗教立法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问题长久以来都处于极为特殊和敏感的地位。虽然,我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专门设立有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并对宗教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国家。但是,无论是国内各宗教派别内(外)部冲突,教徒与非教徒的矛盾,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乱象,还是在国际社会上往往被上升到“人权”高度,频遭诟病的宗教制度、政策,都说明在我国这个成文法国家中,特别是在“依法治国”被宣示为国家重要政治原则的今天,完善宗教立法借以对宗教事务进行全方位地引导和管理,更显得尤为必要。
其实,宗教立法在世界各国早已行之有年。宗教问题历来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关注,一些国际公约都对宗教问题做出了规定,诸如《联合国宪章》、《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①。当今世界,在国际法和宪法层次上对宗教信仰予以保护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以后,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学术界的研究,在157个国家的宪法条文中,有142个明文提出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约占90%。而根据荷兰法学家马尔赛文等人的统计,宗教信仰自由为现代多数国家所规定,占成文宪法的89.4%。②
从本世纪初开始,国内学术界逐渐兴起了关于宗教与法治的讨论,并引起了包括法学、宗教学、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乃至经济学界在内的众多学科学者的关注。在各种关于宗教与法治的学术讨论会上,教界与非教界虽立场、观点不同,但彼此间的互动交流,为我国的宗教法治建设发挥了巨大的助推作用。
学者普遍认为,宗教立法应立足国情,从合乎时代精神走向的全球性宽广视角出发,探讨信仰自由。履行国际公约、注意国际影响,真正使宗教立法具有社会主义法律性质、使命和目的,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样的,国内宗教团体领袖赵朴初、丁光训1989年即率先将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可以尽快开始立法程序③。赵老曾表示: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诚如东晋道安大师曾说“不依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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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佛法难立”④,宗教信仰应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与保护,所以透过宗教立法,对宗教进行保障,使其正常发展,这才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真实体现。
之所以能够引起学术界与教界关于宗教立法问题的集体发声,与长期以来我国多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将宗教置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而非法治之下的宗教管理模式有关。目前来看,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模式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实践证明该错位的管理模式不仅不能较好地解决当下我国的宗教问题,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根据世界各国在管理宗教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国家对宗教管理的最好方式和根本出路还是靠法治。没有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宗教方面的问题也就难以得到根治。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各领域的改革进程并不平衡。在宗教工作领域中,改革的进程相对滞后,许多旧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新问题又不断涌现⑤。目前,我国现有的宗教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缺少一部在法律层面上专门管理宗教事务、调整宗教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如果参照《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行使职权,实际上是一个用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过程,效力不够的同时也间接造成了依法行使宗教事务管理始终停留在依行政法规管理宗教事务的层面。
此外,目前的《宗教事务条例》由于宗教立法滞后,不仅使当下我国现行宗教政策中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独立自主自办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缺少法律的支撑,且在法律宏观层面及实际工作中也造成了法律的缺位。只有完成对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健全和完善宗教法律体系,政界才能真正谈得上依法管理宗教;教界才能真正享有宗教权利;社会的宗教关系才能真正和谐。
当前,宗教在我国社会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其作用更会日趋重要并发挥深远的意义。因此,从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亟需要将宗教作为转型发展时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重新予以审视并拿出一套符合国情、切实有效且具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而宗教立法势必将承担起这一使命。 注释:
①《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②《世界各国的宗教立法》,魏德东著,《中国民族报》,2010年3月. ③《试析宗教立法的客观条件》,徐玉成著,《宗教》,第25期. ④《宗教立法之刍议》星云大师著,《普门学报》,2002年1月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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