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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 -族 居民 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年月日出生*族居民 住: 上诉人不服()苍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现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重新审理改判。 2.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判决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简单机械地将民事责任的分担亦作初等同的责任分配,是严重失衡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故现场位于******北外环十字路口,东西路宽2000厘米,南北路宽1600厘米,沥青路面,道路平直,路面干燥,实现良好。在这样的路况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的车辆由王正件事的速度为66千米每小时,而上诉人的车速仅为40千米每小时,上诉人的车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而王正驾驶的被上诉人的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车速显然过快,是发生这
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被上诉人的车辆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交通管理部门却认定为同等责任。一审法院将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是不正确的。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并不是各方民事责任的确认。在2003年3月26日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论”。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当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要证据材料。车祸中,驾驶被上诉人车辆的司机****正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而是以时速近70千米的速度通过,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尽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但一审法院没有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双方车速等各种因素做出合理的民事责任分担。
二、XX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住院期间,驾驶被上诉人车辆的司机***正及其家属到医院看望答辩人时,亲口承认自己车速实在太快,到了路口错踩了油门踏
板,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请求上诉人谅解,这是以说明上诉人不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的车辆被拖到施救中心没几天,几班车辆处置了,并没有修理,被上诉人提供的修理费用发票是不真实的。物价部门对上诉人的车辆评估的损失数额,也是不客观的、不真实的。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的车辆进行重新评估。
综上,一审法院简单机械地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实属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清,作出的判决结果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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