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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2000]湘价重字第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电力工业局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3.06 【实施日期】2000.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湘价重字第49号 2000年3月6日)
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2246号《关于调整湖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的《湖南电网销售电价表》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999年电价调整是在整顿电价秩序、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进行的,主要是解决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底新投产机组、电厂送出工程、电网联络线还本付息以及葛洲坝上网提价对电力成本的影响。 二、核定省电网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新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 1 / 2
为:湘潭电厂1、2号机每千瓦时0.362元,凌津滩1号机、大源渡1号机和朗江电厂
每千瓦时0.348元。
三、为解决华能岳阳电厂增值税提高的因素,将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6元。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及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居民生活、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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