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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为了打破传统思想的桎梏,越来越多的女性为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而纷纷选择就业甚至自主创业。然而,在社会现实中,女性就业任然受到隐性的歧视。很多单位都只招男不招女,原因是女性要结婚生子,这样不仅加大企业的投入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和产出不成正比。大学生就业市场上总呈现出“男强女弱”的明显态势。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社会上歧视女性,特别是就业上歧视女性的现象还非常普遍。所以在全社会都在关注女性生存权益、呼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背景下,对女性依旧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进行的简单分析。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女性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女性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经济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利润的市场主体。而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由于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收益,倾向于选择雇用男性就业。从经济学角度看,为了使使用资源的成本降到最低,企业必定会对男女预期成本进行比较.比较之下。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理性“雇主的决策。虽然国家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在雇佣方面存在性别歧视,但这是对所有的用人企业而盲的,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即使不这么做,通常也不会受到惩处或遭受损失。所以每个用人企业在招聘和录用人才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想承担因为女性生育问题或体力差别给本单位所带来额外成本,就拒绝使用女性人才。 三、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前市场歧视和市场中歧视两方面;所谓前市场歧视指在就业未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歧视;市场中歧视(后市场歧视或当前市场歧视)指就业在就业市场中所受的歧视。前市场歧视主要表现在教育投资上。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赡养父母的责任基本由儿子承担。父母(家庭)更愿意在儿子身上进行教育投资。他们将受教育的机会给男性而不是女性,其结果是降低了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后者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受过高等教育。由于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使得女性获得技能的机会少于男性,因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就业比较困难。
假设雇主对女性劳动者存在个人偏见,认为女性不如男性,在相同条件下不愿意雇佣女性劳动者,只有在女性劳动者自动降低薪资到一定程度时才会雇佣她们,具体表现就在同一行业同意职位中女性的工资低于其男性同事。在培训方面男性接受培训的机会比女性更大。 四、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在我国。就业的供给远大于需求,性别歧视偏好型的雇主可以轻易地雇佣到他所想要的男性劳动者,因而女性要想获得工作,只有在低于男性的薪酬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雇主歧视
的存在使得女性的就业率低于男性.并且在工资报酬上也少于男性。据我国37个城市2003年1月至7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人才市场供求的总体形式是供大于求,求职人员总数是招聘职位总数的3.41倍。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2%。就业市场供大于求无疑是性别歧视产生的根本前提.就业供求的严重失衡更加剧了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的产生。
五、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年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六、从政策设计上说,当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女职工生育基金补偿制度。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加重了单位的经济负担。也正是如此,大量的企事业单位拒绝女性。但需要强调的是,以牺牲男女平等为前提的经济增长,带来的并不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除上述因素外,还有几个较为有影响力的因素。
一是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女性就业权利,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罚则,对女性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二是对劳动市场的监管不力,特别是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女性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和城管等各个相关部门缺乏协调配合,重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一些地方政府对外资、私营中小企业疏于监管,使得女性在一些地方更容易失去工作。
三是妇女自主创业难度较大,缺乏创业技能培训和服务。另外,女性自身的择业倾向(具体性或者和形象、语言有关的职业)导致就业瓶颈、转岗的培训成本高。
姓名: 梁莎
学号: 1114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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