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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公布日期】2020.01.22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 • 【施行日期】2020.03.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
公告
为做好2020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动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相关工作,现将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拓展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功能,便利船员远程学习。船员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www.msa.gov.cn),点击“我要办事”,通过个人账户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船员管理”-“船员远程培训平台”,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或者通过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培训”-“远程培训”,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即可下载并学习相关船员技能训练习题。练习题将定期更新。
二、便利完成船上培训的船员办理证书。除本公告附件所列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见习事项外,其他见习事项海船船员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
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在《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已按照《办法》第九条报送全部船上培训相关信息并按计划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以及无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可向任一具备相应船员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证书。 三、优化船员船上培训管理措施。在持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如未按照《办法》第九条报送或部分报送船上培训相关信息的,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船员证书。在2020年3月1日前已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可按本条的规定办理相应船员证书。
四、鼓励更多船员担任公司培训师。管理级船员适任证书失效时间在5年内,其他均满足《办法》担任公司培训师要求,可以担任公司培训师。对于仅开展沿海三等船员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持沿海三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可以担任公司培训师。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见习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1月2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a8382372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