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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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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中央对专项资金相关要求及我厅内控机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或部门预算安排以外的项目资金安排的(如:捐赠项目等),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执行、调整、监督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一个款级科目设立一个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实行目录管理,并对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厅财务处为全厅各专项资金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与省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完善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立项相关基础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评审、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执行期届满或变更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省直高校及厅属各单位为分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或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拟定、细化分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分管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进行总结评价。
第七条厅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省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执行。厅机关各处室、省直高校及厅属各单位必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报厅财务处审核汇总。
(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
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优先安排基数性项目和政策性项目,再视省级财力情况并结合预算评审结果,按轻重缓急安排部门重点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须细致务实,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要按照项目要素逐项认真填报,做到不漏项、不缺项。合理安排立项,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拟设立的新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编制和申报。
(三)申报专项资金时,除基数性项目、政策性新增项目外,申报财政专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申报房屋维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100万元以上的支出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支出,应当进行评审。
(四)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项级科目的总额占年初预算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90%,并按政策要求落实到市(州)、县及单位,减少留厅资金量。
第九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制定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管理职责、支付方式、绩效目标、财务管理、审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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