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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委党校函授学院与中
央党校函授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4.03.19
• 【字 号】苏价费函[2004]37号、苏财综[2004]28号 • 【施行日期】2004.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委党校函授学院与中央党校
函授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苏价费函[2004]37号、苏财综
[2004]28号)
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与我校函院联办在职研究生收费标准的报告》(苏委校[2004]11号)、《关于申请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与我校函院联办本科班收费标准的报告》(苏委校[2004]1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11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年6000元。
二、考虑到你校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联合举办的本科班和你校函授学院自办本科班在教学安排上基本一致的情况,为便于统一管理,现决定两者收费并轨,即执行我省成人高校成人教育收费标准。本科每生每年1500元。
三、请你校接文后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
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学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新学年起执行。2004年以前的学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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