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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研究之现状
徐敏 学号:2008070022
摘要:中国犯罪学研究走过了极不寻常的道路。目前,中国犯罪学研究在犯罪的概念、犯 罪原因、犯罪对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应加强犯罪学性质与地位的研究;理论研究有待深化;研究方法有待改进;并应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犯罪学者之间的合作。
关键词:犯罪学研究;犯罪学性质;犯罪学地位 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大约在8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借鉴或者说是初创。进入90年代,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进入了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产生了许多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为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我国的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犯罪学研究的对象问题。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学的生命,它决定着犯罪学学科性质和地位,从而决定它的发展前途。我国犯罪学界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基本上形成共识,即认为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科学。
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在国外,除了犯罪原因外,其他问题都存在不同认识。犯罪学要不要研究犯罪现象,要不要研究犯罪对策,都存在严重的分歧。而我国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就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当然,在犯罪现象和犯罪对策的具体内容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二、关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异同问题。犯罪学研究的对象首要问题是犯罪概念问题。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到底如何定义,这在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中是个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国外的犯罪学家,几乎每人都有自己的犯罪概念。这不仅影响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而且严重影响了学科的发展。
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如何定义,我国也有不同意见。但是,基本上取得了共识,或者说有比较接近的认识。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首先,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所包括的犯罪行为与刑法学上的犯罪,都是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的。这就是说,在阶级社会里,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哪些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都是由当权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以国家的意志形式来加以规定的。在这一点上,犯罪学学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相同的。其次,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中所包含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它不仅危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且对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从这种意义上说,它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具有共性的。但是,确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往往是其他法律法规,并且往往由于情节轻微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包含有不良行为,其目的:一是为了更完整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二是对人们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应该从小抓起和从小事抓起,防微杜渐,以便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和治理犯罪。总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刑法规定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就这种意义上说,它是狭义的犯罪概念。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在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就这种意义而言,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犯罪概念。 三、关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的内涵问题。把犯罪作为个人行为,还是作为社会现象,这对犯罪学来说,是个原则问题。作为社会现象来研究,扩大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开阔了研究的视野,可以找到正确的犯罪根源,可以找到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可以找到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措施。相反,如果把犯罪作为个人行为来研究,就缩小了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和视野,影响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无法实现犯罪学的学科任务。但是,如果只把犯罪现象视为社会现象,也是不全面的。因此,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内涵——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
是一种个人行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就是说犯罪与社会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因此,犯罪必然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和联系;犯罪是一种个人行为,就是说任何一种犯罪都是通过个人思想外化为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犯罪必然同个人的生理、心理、思想道德、法制观念以及一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等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由此可见,犯罪是一种多因素的“综合病症”。
四、关于犯罪的原因。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对象之一,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部分。因此,国外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很多,如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生物学派等等,可谓学派林立。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犯罪原因的概念中,应当划分为原因、条件和其他因素。凡是诱发犯罪,促成和影响犯罪象及其过程的,均为犯罪因素;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便是犯罪原因。因此,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性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有社会、心理、生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这诸种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一定的罪因结构时,便可能导致某种犯罪现象的发生。必须强调指出,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原因,并不与整个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完全一致。因为整个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一社会形态在一定历史阶段犯罪的原因,而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原因,则是指个体的犯罪原因。因此,研究整个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应从社会中去查犯罪的因素;研究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原因,则应从行为人所处的社区环境和行为主体方面查犯罪因素。
在犯罪原因问题上,我们已认识到犯罪原因的结构性质。西方犯罪学一百多年,很少有人认识到犯罪原因的结构性质。犯罪原因的结构性质,就是引起犯罪产生的因素与犯罪产生的关系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关系。引起犯罪产生的因素,横的说是多方面的,有原因、条件和其他因素;纵的说是多层次的,有直接原因和根源。这种认识,排除了单因素理论,排除了犯罪原因的简单化,为科学的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犯罪的原因,多数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自身。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物质生活条件和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是犯罪存在的客观原因。一个人犯罪的主观原因,虽然可以列举出多种多样,但归根到底是贪利性的私有观念。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五、关于犯罪对策问题。西方国家犯罪学研究,对犯罪学是否研究犯罪对策问题,有不同意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采取否定态度,认为犯罪对策属于社会对策,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对这个问题,我国犯罪学界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都认为犯罪对策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当然,在犯罪对策的具体内容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犯罪对策就是犯罪预防;有的认为,犯罪对策除了犯罪的社会预防以外,还包括犯罪的刑事预防。
在犯罪对策上,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不仅在是否作为犯罪学研究对象上认识一致,而且在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上,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就。我国的犯罪预防研究,是在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进行的,从一开始就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所以,成果比较显著。我国犯罪学的犯罪预防研究,为我国各级政府的犯罪预防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犯罪预防决策做出了贡献。
六、关于犯罪学的理论体系问题。犯罪学的理论体系,关系到犯罪学的成熟和发展,关系到犯罪学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西方国家犯罪学一百多年的历史中,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我国犯罪学研究却在较短的时间里,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以1995年《犯罪学大辞书》的出版为标志,我国犯罪学基本上确定了“序论”(即犯罪学概念、研究方法)、“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的“四论”的理论体系。这四论,后三论是犯罪学的本体论,即犯罪是什么、如何产生、如何对付三个问题,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基本方面。
我国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为我国犯罪学学科的不断完善,为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开创了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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