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社团评选办法(试行)

2023-03-21 07:45:1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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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社团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规范化指导与管理提升各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与水平,现面向全院学生社团推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星级社团评选办法》(试行)。现将我院星级社团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级社团每学期定期评选四次(平均每月一次)按照每个阶段量化考核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的顺序,依次为五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三星级社团、二星级社团、一星级社团。每年优秀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员等评定将在星级社团评选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条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将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媒介定期向全院发布社团排行榜,同时在每年社团纳新期间发布社团综合排行榜。

第三条 对于排名长期居于前列的社团,将从品牌活动支持、核心场地保障、校外活动交流、指导单位扶持、纳新宣传保障等各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条 对于连续4次居于后三位的社团,将予以注销,其社团成员并入其他名牌社团。

第五条学生社团必须参加星级社团评选,不参加评选、不提供材料者自动排入最末位。

第六条 星级社团评选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组织进行,接受院团委的监督。

第二章 社团活动评分细则



第七条 按时向院社联提交活动申请,并在宣传栏及时发布活动预告,每发布一条预告,加5分。

第八条 能够每月向院社联报送本月社团活动计划,包括填写社团申请表,并附上详细的策划书及经费预算等,按照报送质量加520分。

第九条 各社团应提前一周向院社联及时报送社团活动场地申请,不提前报送申请,临时申请场地者,每次扣5--10分。

第十条 室外悬挂横幅需要向院社联提交申请,不按此规程办理者,每次扣10分。

第十一条 积极承办“社团成果展”活动展演,根据举办质量,每次加1020分。

第十二条 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等活动项目,需要提前20天向院社联提交申请,经过审批者方可在指导教师的参与下组织活动,不按此规程办理者,次扣20分。

第十三条 能够致力于打造具有社团特色的品牌活动,每月定期举办1期以上,并主动邀请社联主要学生干部和其他社团负责人等观摩,根据品牌活动影响力和活动质量,在社联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每举办一次加5-10分。

第十四条 能够积极完成院团委、院社联等安排的工作,成效显著,每次加1040分;对院团委、院社联等安排的工作推诿、消极懈怠者,每次扣520


分。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院团委、院社联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按时出席一次每个社团加基础分510分,替会者每人次扣5分,未出席者扣20分,迟到者10分。

第三章 新闻宣传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 社团新闻在学院网站主页、院报和东职青年报等重要媒体每发布一条,加5分。

第十七条 社团新闻在省市主要媒体每发布一条,加20分。 第十八条 社团新闻在国家级媒体每发布一条,加30分。

第十九条 在各类媒体出现该社团消极新闻,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0分。 第二十条 社团自办报刊,每出版一期,根据质量,酌情加1020分。 第二十一条 社团自办杂志,每出版一期,根据质量,酌情加2040分。 第二十二条 向社团快讯积极投稿,提供相关照片或视频并建立通讯员者,酌情加5-10分。每月没有按时向社团快讯提供素材资料者,每次扣10分。

第四章 会员服务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能够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成员在80%以上,并邀请社联主要学生干部列席者,每次加5分。

第二十四条 致力于为社团会员服务是各社团理事会干部的重要职责,如有会员反映如“收取会费不搞活动”等情况,经社联调查确认后,酌情扣10-20分。

第二十五条 能够积极建立社团内部的精英团队,并向社联提交精英团队人员名单者,酌情加5-10分。

第二十六条社联将不定期组织会员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各社团予以加减分。

第五章 社团财务评分细则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科学有序,能够按照社联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每次加10分;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延迟报送,扣510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内部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会长不能兼任)有明确的财务条例,财务清晰,会员满意,每次评比加基础分10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举报财务管理混乱等违规情况,经查实后,扣10-40分。 第三十条 积极争取社会赞助,利用社团内部合理资源争取活动资金,争取到赞助金额500元以上,加15分,1000元以上,加20分,以此类推;该赞助资金全部用于该社团的活动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在回报赞助单位时,违规将全院综合资源、团委场所资源、社团综合资源等不属于该社团内部的资源许诺给赞助商,每次扣10-20分。

第三十二条 私下承诺给赞助商可以在学校不允许的地段摆摊、宣传等,每发现一次,扣10-20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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