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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购房定金协议 甲方: 乙方:
1.甲方房屋座落在闵行区碧江路X弄X号X室,建筑面积X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46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正)。
3.双方约定房屋定金数额为¥1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于定金协议签定当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协议生效。
4.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在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5.乙方必须在定金支付后X天内于X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X 元(大写:人民币 X )第二期房款为X元(大写:人民币 X )于X 前支付,余款为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在买卖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开始办理,一月内办理完毕。超出时间视为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还。
6.维修基金由乙方付给甲方,具体数额看维修基金发票。 7.乙方按揭贷款由乙方自行办理,但甲方必须协助。 8.如有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时间::时间:
延伸阅读:关于二手房交易定金合同常见问题
问题一: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不愿退定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遇到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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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协议情况,根据上述最高法院司珐解释有关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为避免纠纷发生,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应当以最高法院上述司珐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明确在定金中写明“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卖方应返还定金”,这样将更为有利。 问题二:《定金协议》有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吗?
二手房交易,一般先签订《定金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签署了《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请看下面案例:
某买方与某卖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以人民币2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买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其余60万房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条款为,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14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卖方也把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资料交给了买方。
半年后,卖方顺利取得房产证,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房价看涨),卖方后悔不愿卖房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在内容上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相关内容。
因此,该《定金协议》已涵盖了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双方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将协议称为定金协议。另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范畴。
法院最后认定该《定金协议》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卖方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既然双方签订是《定金协议》,为什么法院要判买卖合同成立呢?这是因为看合同性质不能仅仅看合同名称,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签约目,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该案件中我们可看到,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内容涉及房产交付,产权过户等定金之外内容,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
在这份《定金协议》中,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 问题三:“订金”与“定金”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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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认为“订金”属于预付款,与定金不同。预付款是当事人预先支付部分价金一部分,是当事人一种支付手段。对预付款处理方式是:合同履行应当抵作价款,合同不履行应当如数返还。由于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没收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问题。
“定金”则是我囯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担保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权力,依约定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须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订金(预付款)和定金在实践中极易混淆,建议二手房买家遇到中介要求预先交付某些名目费用时,应当与中介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所交费用性质究竞是定金(预付款)还是定金,约定双方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及所交费用处理方式。 问题四: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中,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订金情况很普遍,买方应当特别留意。中介公司收到买家定金后,往往会开具以下格式收据:“今收到买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业主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就对买家极为不利:一是买方和房主并无直接签署协议;二是手中没有业主出具定金收条;三是很难获得房主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事实;四是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房主收到定金,但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违约情形,买方就很难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责任。
因此,在买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中,买方要明确约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性质:如果是代收,就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出具业主委托书,中介公司收到定金,视为房主收到定金。如果是转交,要明确约定中介公司转交责任,如约定几天内转交,未能按时转交需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交付定金后,务必要求中介公司开具正式有效收款凭证,以便今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提供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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