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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教育部 • 【公布日期】2008.12.10 • 【文 号】教民厅[2008]10号 • 【施行日期】2008.12.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
就业工作的意见 (教民厅[2008]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 (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2006年,国家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措施,在内地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以下简称“骨干人才”)研究生。首届“骨干人才”研究生将于2009年毕业,现就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国家实施“骨干人才”计划,是为了逐步缓解和根本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
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改善从业人员结构,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调剂、双向选择的原则,积极拓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业渠道。
(二)“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国家定向计划。“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一律按定向协议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三)“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向其提供定向省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及时派遣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各地要积极扩大就业领域,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环境,加强指导,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鼓励自主创业,为西部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才华。 二、加强对“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公共就业服务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骨干人才” 非在职毕业研究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要努力完善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毕业研究生收取费用。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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