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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上诉状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后,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司法救济的措施是比较多的,司法救济的措施包括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等,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提起上诉时需要提交上诉书,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除了提交上诉书之外,还需要以下的材料:
1、提交相应的证据,上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有错误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与一审判决结果有错误的证据。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律师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明等的材料。
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比较多的,而上诉书是必需的材料,除了上诉书外,还需要依据案情提交相应的材料,其中证据也是必需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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