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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作者:陈伊健
来源:《神州·上旬刊》2017年第04期
摘要:治安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应用型学科。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治安学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研究规模,但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这一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探讨当前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结合多方学者的研究综合得出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原则,最后得出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内容的一般分类,更加明晰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治安学;研究对象;对象确立 引言:
自治安学建立至今,围绕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争论从未间断,综合目前治安学的研究现状,各学者也并没有达成一致。基于此背景下,本文注重对各观点进行整合,力求取各家之长,得出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确立原则以及基本内容。 一、当前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的理论问题
决定一门学科研究领域的范围大小、内容的划分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对研究对象的确定。由此可见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在整个治安学学科研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当前对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确定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对象模糊性
通过对多年来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主要有:社会治安问题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等[1]。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对比中不难发现,治安学研究对象不确定性很大,学者们各执一词,以至于在对于研究对象的确定上处于模棱两可、摇摆不定的状态。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对学科理论与现实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二)对治安学发展的附带影响
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模糊性,不仅仅影响到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方向的确立,而且会对治安学发展的其他方面带来不好的影响。例如,治安学的分支学科难以划分,导致相应专业课程的设置困难;也会较难找出与治安学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区别。较难区别出治安学与相似学科之间的不同,极不利于治安学学科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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