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与农民权益保障

2023-03-16 14:29: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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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与农民权益保障



摘要:城镇化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城镇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新型城镇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农村社会第三次重大变革。城镇化必要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选择;以落实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为目标。 关键词:城镇化、农地流转、农民权益

中国的城市化道路经过不断的探索,开始实行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共同发展的城市化道路。由城市化到城镇化,是我国农村人口非农化的重大战略转变。通过农村建设和发展小城镇,使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进入小城镇落户,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同乡镇企业是农民的伟大创造一样,农村城镇化也是农民的伟大创造。在这场运动中,农村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资源利用、利益关系都发生重大变化。当前,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以土地流转为中心的、以“三集中”方式推动的城镇化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权益保护成为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要以农民为本 农村城镇化是农民就地逐渐市民化的过程,必须把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各种权益放在重要位置。

1、转变观念,把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首要目标 无论是城市化还是城镇化,都是为让更多的人特别是农民享受城市居民那样的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因此,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淡化城镇化率概念,推进城镇化,不要过分追求农民身份的转变,把农民的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要以产业发展带动小城镇的发展,提高离农农民的就业率;要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施建设等,提升小城镇功能。城镇化不是要“消灭”农民,即使大部分农民完成市民化的转换,仍然会有一部分农民从事农业。但这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二是住在小城镇上享受城市文明的新型农民。白天下地从事现代农业生产,晚上回到城镇过城市生活。 2、积极慎重地推进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乡村集体所有,主要是组(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其次,界定和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数量是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再次,要明确农民不仅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且具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土地集体所有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每一个成员都有集体土地的一份同等的权利。最后,要进一步强化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农民拥有长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不能任意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村组织更无权要求农民交出承包土地经营权。 3、尊重农民意愿、实现土地的市场化流转

一是承包土地的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流转收益全额返还给流出土地的农户。二是土地流转必须考虑农民的长远生计,把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公用非农土地的流转收益以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民,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三是运用市场机制,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主要手段。尝试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建立健全土地价值评估、产权流转、产权收储、流转担保、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4、完善“双置换”机制,建立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和创业的保障机制 一是降低农民的离土代价。二是将承包地换社保改变成土地换保障。三是将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变成农民宅基地换城镇商品住房,让农民获得和城里人一样的完全的房屋财产权。地方政府必须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农民因离土进镇集中居住带来的生活成本增加问题; 二、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要保障农民权益

三农问题中核心的问题是农民平等权的保护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只有把农民问题上升到更深刻的、和以实施宪政为核心的法律题的高度,才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抓住推进新型城镇化历史机遇,积极加快落实农民宪政权利,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应当是未来中国世纪性的价值诉求之一。 (一)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几千年的美好梦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前提 (二)树立科学发展的政绩观,调整发展战略

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必须要有一种高屋建瓴的战略性思维和全局性眼光。面对“经营农村土地”和“经营城市”巨大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诱惑,各级政府应以人为本和坚持科学发展的政绩观,严格执行用地规划,不能滥用征地权,不能随意大面积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应大力查处,绝不姑息。 (三)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农民选择迁徙的自主权

对有进城落户意愿的农村居民,要尊重他们选择进城的权利,而不是限制阻碍他们进城;也要尊重农民选择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权利,切实防止农民“被进城、被上楼”。 (四)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农民的财产权

保障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保护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分配权。

(五)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农民对城镇化带来增值效益的分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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