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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计生办、物价局、社保局关于深圳市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深公[人]字[2002]22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0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
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计生办、物价局、社保局关于深圳市2002年
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深公[人]字[2002]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流动人员就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本好转,维护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度暂住 1 / 2
证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住证类别
2002年,我市暂住证仍继续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三种样式。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为卡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为广东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纸制证。 二、暂住证办理程序
(一)《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的办理。
用人单位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招用外来人员后,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到市、区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持用工手续的有关材料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 市、区劳动或人事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统一查验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用工登记本。
2、经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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