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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制订,2012年10月修订)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研〔2009〕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建立健全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环节指导工作的校内校外双导师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既要体现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其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遴选应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状况,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过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
(三)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四)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应具备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领军人才、特别是能够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的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一般应是博士学位获得者。
三、遴选程序
1、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与校内导师遴选同步,每年下半年进行,主要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聘,学校进行审核备案。
2、由本人提出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申请人填写《复旦大学申请专业学位校外兼职硕导简况表》,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申请人填写《复旦大学申请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博导简况表》,并提供相应成果证明材料。
3、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招生院系进行初审,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单位意见和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的学术及实践水平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校外兼职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四、校外兼职导师的管理
1、遴选通过的校外兼职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期5年,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
2、校外兼职导师一般不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 3、校外兼职导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过程、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等工作,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由各选聘院系负责安排,必要时可签订合作协议。
4、兼职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院系与兼职导师协商解决。
5、凡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兼职导师身份,在学术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对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制定相应的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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