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 李悝:有赏有罚,唯才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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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 李悝:有赏有罚,唯才是用



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也作李克。有的古书中还将李克写成“里

克”,或讹作“李兑”“季充”。李悝为魏文侯到武侯时人,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

申门下,作过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经常和秦人交锋作战。桓谭

以为李悝为文侯师,班固、高诱以为是文侯之相。由于先秦文献缺乏记载,故此

说尚难证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李悝能参与机密,为文侯心腹之臣。司马迁说:“魏

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

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贡献。李悝是魏国丞相。

李悝以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

“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

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

经济策略方面,尽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张。他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

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认为粮贵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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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

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

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平籴法,即将丰年

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

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

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

“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春秋末年,晋、

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

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

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

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

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

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

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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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夫。③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

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

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

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

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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