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徒工招聘、管理 若干规定

2022-03-20 14:41:3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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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招聘、管理若干规定

学徒工是指被招聘录用的、无操作技能而拟安排在应具备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新员工。经研究,对学徒工招聘、考核、录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1、新员工招聘、考核、录用规定

1)招聘学徒工,由管理部负责拟订“招工条件”,报总经理批准后公示。 2)管理部负责对应聘者进行录用考核,并在“应聘人员考核表”上记录考核结果,提出是否录用的初定结论后报总经理审批。

3)经总经理批准录用后,管理部负责通知应聘者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2学徒工管理规定

1)公司与学徒工签订三年有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 2)为使学徒工适应所安排的技术工种工作公司为学徒工提供定向(专项)操作技能培训,并落实师傅带徒弟关系,培训期为六个月(培训期即试用期)

培训期所发生的专项培训费预定壹仟元,在学徒工最初五个月的工资中逐月扣缴,每月贰佰元。学徒工在公司工作合同期满时,扣缴的培训费全额退还。

若学徒工在培训期内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预缴的培训费不予退还。 若学徒工在培训期已满而合同期未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学徒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期不分摊培训费用)。扣缴的培训费则抵冲违约金,多余部分退还,不足部分在其工资中扣除。

3)学徒工培训期内发生的专项培训费用由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核定。

4)学徒工在培训期内的工资定为每月陆佰元;培训期满实行同工同酬。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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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




《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款摘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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