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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
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日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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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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