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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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

管理的通知



文号: 银办发[2002]131 颁布日期:

2002-05-24 2002-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规范、严格、高效的财务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重要保障。人民银行各级行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认真落实总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银发[2000]336号),努力增收节支,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全账户核定分支行的费用指标

为了严格预算管理,防止费用账户相互串用等问题,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从2002年起,总行在核批各分支行费用预算时,将对每个科目下的每个账户核定指标,账户之间不准相互串用;如果需要调整账户指标,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分支行至迟应在200210月底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然后由总行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不得用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或其他支出指标替换总行按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对县级支行的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试点

2002年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选择少数县级支行进行费用支出报账制试点。地市中心支行以上的管辖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身费用开支,保障县支行合理正常的费用开支需要,解决县级支行的实际困难。

三、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总行实拨资金

2002年起,除给分支行安排下达一部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指标外,总行对大部分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将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核定投资,按进度拨付资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排序,上报总行。 四、对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分行营管部、地市中心支行机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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