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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提升科研水平,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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