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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博士后招募、进出站与在站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改进和规范博士后招募、遴选、进出站和在站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博士后的招募与遴选
第一条 各(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应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布年度博士后招募启事,招募启事须包含以下内容:流动站名称、院系名称、合作导师、招募类型、经费类别、招募人数、岗位目标责任、申请条件、申请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二条 合作导师须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发展潜力以及人品和工作能力进行全面了解;合作导师应出具书面推荐书,并在推荐书中说明招收该申请人的必要性。
第三条 经合作导师推荐的博士后申请人应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信息涉密者不能直接网上申请,需信息脱密后再申请)。网上提交完成后,将所有签章齐备的纸质材料交所申请院系的博士后管理人员。工作站博士后申请人需先将有关材料提交工作站审查,工作站审查完成后再将签章齐备的纸质材料交所申请院系的博士后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在申请人寄送的纸质材料中,除应届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外,拟招收为全职博士后的必须出具原人事关系单位同意在其被录用后解除双方人事关系的承诺书,拟招收为联合博士后的必须出具原人事关系单位同意在其被录用后保留双方人事和工资关系的承诺书。承诺书须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部门公章。
第五条 各院系应按照本院系所制定的博士后招录标准和遴选程序对博士后申请人进行评审。对拟录用的候选人经院系人事主管负责人和博士后主管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院系人事干部或博士后管理人员负责对拟上报学校的候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上报材料齐全并符合学校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院系在网上审批提交后,将所有拟录用候选人的纸质材料签章齐备后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6月、9月各月1—10日内上报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学校会审通过的拟录用博士后候选人,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批准后,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拟录用博士后发《录用通知书》。
第二章 博士后的报到进站
第九条 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全职博士后本人应督促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应届生毕业学校尽快向北京大学人事部寄送其人事档案。
第十条 在报到进站前,博士后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进站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签章齐备;自筹经费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和联合博士后的合作单位应按要求将招收博士后所需全部经费一次性划拨到学校专门账户。凡没有按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在报到进站时,报到人须持各方签署完成的全职博士后的聘用合同或联合博士后的合作协议到人事部备案;全职博士后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将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工资转移证明、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进站前为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的,档案转入可适当推迟);非统招统分毕业生的联合博士后进
站时须提供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和工资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进站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报到手续齐全后,学校给博士后发校园卡等有关证件,给全职博士后办理起薪。学校对博士后校园卡进行分类标注。全职博士后的校园卡标注为“全职博士后”,并根据聘用合同明确标注有效截止期.联合博士后的校园卡除通过颜色区分,标注为“联合博士后",并根据合作协议明确标注有效截止期.若经批准延期换卡,费用自理。
第三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教职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院系应加强博士后岗位考勤管理,院系人事干部须将全职博士后考勤结果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并按时报学校人事部工资福利办公室。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在进站2个月内,在合作导师的组织下做开题报告,制订详细的在站研究计划,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中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理工科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人文社会学科院系必须组织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期完成年度考核的博士后,从考核月的下个月起,暂停发放其绩效工资,直至其补办年度考核并考核合格后再发,已经停发的绩效工资不补发。凡有此记录者,不能参加优秀博士后评选.
第十八条 如果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所确定的责任,合作导师可以提出要求博士后退站的请求,经院系、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执行;或者由院系提出博士后退站请求,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因博士后个人原因主动退站的,应缴纳2万元违约金。因《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2)款原因退站的,须退还已领取的全部薪酬;因该条(3)款原因退站的,须退还出国(境)期间已领取的全部薪酬。
第二十条 超期1个月之后仍不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院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合作导师和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退站的博士后,应自退站决定日后3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其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本校。否则,学校可以将其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或转移至校外其它机构,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四章 博士后的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提供至少3篇在站期间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至少2篇SCI/EI/SSCI/A&HCI等论文的科研成果,其成果必须以北京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联合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提供至少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至少1篇SCI/EI/SSCI/A&HCI论文的科研成果,其成果必须以北大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完成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必须以北大为第一作者单位)可以抵免全部或部分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论文,包括:
(1) 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2) 提出对国家和社会进步有重大影响并得到国家、地方政府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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