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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费担保协议
甲方: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乙方:(欠费学生) 丙方:(连带责任担保人)
第一条 《高等教育法》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甲方作为学校的管理部门,有责任催促每个在校学生尽快缴清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收费,下同)。乙方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毕业前缴清所欠学费,为使乙方及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尽快就业为社会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核实认定,截止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的欠费总额为 元。其中:学费 元,住宿费 元,代办费 元,其他收费 元,利息 元。
第三条 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在毕业离校前缓缴以上欠费,缓缴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偿还(或丙方代扣) 元。缓缴期间,甲方仍按学校规定计算利息(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还清所欠债务的,学院不计算利息;学生毕业离校后按协议要求履行完还款义务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学生如不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应参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乙方保证在缓缴期满前主动缴清全部欠费(含利息,下同)。
第四条 丙方自愿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乙方提供缓缴欠费担保,以帮助乙方顺利毕业。乙方有责任在缓缴期满前主动告知丙方欠费缴纳情况,如已缴清欠费,则丙方的担保责任自然免除。如乙方未能在缓缴期满前缴清欠费,则甲方有权要求从丙方工资收入中按月扣款替乙方代缴欠费,每月的扣款额不超过丙方收入总额的50%,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
当乙方的欠款从丙方工资收入中扣清时,则由甲方告知乙方和丙方,同时追缴乙方欠款的权利由甲方转移到丙方,乙方有责任归还丙方的代垫款,丙方也有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法律程序追索代垫款(即乙方的欠款)。
第五条 如乙方不自觉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甲、丙方均有权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乙方履约行为等诚信情况,由此给乙方信用造成的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保管,如乙方不如期履约,则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入乙方人事(信用)档案。
第七条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丙三方均已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
甲方(签章):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签名)
所在院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丙方:(签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住址: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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