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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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23 【字 号】京财行[2009]70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

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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