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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工程管理,适用本方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工程,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开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工程和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方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开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工程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根底设施投资工程;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工程;
〔三〕促进欠兴旺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投资工程;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工程;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那么,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对欠兴旺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工程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工程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工程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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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工程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那么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工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时,原那么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工程,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工程,可在报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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