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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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交公运[2001]6 【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1.03.05 【实施日期】2001.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交公运[2001]6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第3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2001年3月5日

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的管理,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促进道路旅游客运的 1 / 3










健康发展,保障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及有

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浏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点的旅客运输方式。道路旅游客运线路分为定线和不定线两种。本规定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不定站点、不定时间发车、不定线路营运的旅游客运(简称不定线旅游客运),是包车客运的一种形式。 定线旅游客运,纳入班线客运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旅游客运主管部门,其所属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运政管理机构应本着“合理规划、严审资质、额度控制、批量投放、集约经营”的原则,正确处理旅游客运与班车客运的关系,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道路旅游客运分为三类:

一类旅游客运:指跨省(市)的旅游客运,又称省际旅游客运; 二类旅游客运:指跨市的旅游客运,又称区际旅游客运; 三类旅游客运:指市内的旅游客运,又称区内旅游客运。 2 / 3










第七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企业,除具备《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技术经济

件(试行)》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根据其从事旅游客运的类别,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分工:

经营资质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企业可经营所有类别旅游客运,线路长度不限。 经营资质为四级的企业可经营所有类别旅游客运,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毗邻省份不受此限)。

经营资质为五级的企业可经营二类旅游客运,但每条线路均不得超过400公里。 经营涉外旅游客运,还需具备涉外旅游运输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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