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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嵊综
执罚决字〔2022〕第08-000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嵊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0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190100 【处罚日期】2022.01.2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金宏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49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嵊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01号
金宏庆
当事人金宏庆系嵊州市甘霖镇孙村村民,在嵊州市甘霖镇江田村承包有4亩农田用于花木种植。2022年1月11日上午,为避免天气寒冷影响花木生长,当事人金宏庆在嵊州市甘霖镇江田村南侧30米处的承包地上,将种植的海棠进行修剪,并将剪落的树枝集中堆放焚烧处置,焚烧面积约6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明火且产生较多白色烟
处罚结
尘,影响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和市容市貌。经责令,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协助下扑灭果
了燃烧的树枝。以上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因当事人在现场积极配合扑灭燃烧的树枝,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
2022-01-21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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