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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莆院教[2006]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 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2、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2、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在校学习期间,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的。
第四条 出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市)以上部门嘉奖、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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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评为校“三好学生”的。
3、受处分后表现好,毕业综合测评排名居本年段本专业前30%以内的。
4、参加由省级及以上机构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单科竞赛前3名)及以上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应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 二、组织领导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日常工作机构。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2、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学位办公室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复核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最终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3)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审核程序
第六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凡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有关规定,向校学位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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