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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刑的存废问题
法学基础课作业一
1:从传统的角度来讲,自从中国产生法律以来,死刑就作为一条重要的刑罚而延续了几千年,“杀人偿命”等诸多这种报复性的刑罚观念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一时无法改变。如果贸然废止死刑,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2: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讲,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人口是美国的4倍多,我们奉行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样不是世界上的主流形态,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执政压力,中国目前的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而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可以有效遏制、震慑反对国家、反对社会的极端分子,所以从国家的层面来讲是不会主动放弃这样一种最高的暴力形式的。
3:从死刑的施与对象来看,中国普遍的守法观念还未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任重道远。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最终是有可能废除的,但由于目前的社会条件的限制,就现阶段而言,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法制知识、法制意识还远未达到废除死刑所要求的程度,死刑应坚持存在,但应受到限制。
而针对一些废止死刑的观点,我在此一一进行反驳:
1:立足于社会契约论,死刑废止论,公民在订立契约时,只是将状态下的个人自由交给国家、社会,而没有将生命交给国家予以依法剥夺。这种观念基于“有限政府”。但是人生活在任何一个自由国家里都不可能什么事情都由自己来决断,即使是生存权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对于社会
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那么国家有权力依据人民的意志来剥夺他的生命,牺牲部分的幸福来满足更多人的诉求,这符合民主的定义。
2:在当今提倡以人为本的民主社会,出于刑事政策上的理由,对于犯罪人应采取教而不罚,以教育为目的来感化犯罪分子,而不是以刑罚为目的,不论是对何种犯罪之人,都不能不教而谋,现代社会的刑罚,应以教育型代替报应型。首先,死刑针对的是所有法律约束的对象,我们必须假定有这样穷凶极恶的罪犯,他无法被教育向善守法,只能以极刑处之。而且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教育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教育一个极刑犯所需成本太大,远远大于他被教育后重归社会后所做的贡献,那么这种付出是否值得有待商榷。
3:死刑作为诸刑罚之最为极端者,其威慑效果是相对的,有限的。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自杀者等人,他们已经报着“视死如归”的态度,死亡对于这些人已不具有威慑作用,他们甚至以为这是一种解脱,无法让其内心恐惧,因此死刑不具有足够的威慑效果。那么既然他们已经连死亡都不害怕了,那一定也不会害怕其他种类的刑罚。基于他们对于社会造成的巨大的伤害,必须对
他们做出判罚,剥夺他们的生命对于他们也不过分,而且可以起到法律的震慑效果,这种震慑不是对于已犯罪的罪犯,而是对于更多没有犯罪的人,对于其他人有预防效果。
4:死刑废止论认为,各国宪法中均有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其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应予废止。任何保护都是有限度的,是存在前提的,不是无条件的,宪法的确有保护施害者的生命权利,可是更有保护更多人的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犯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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