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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文件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平台网址为:http://wsbs.gz.gov.cn/gz/index.jsp。
2、《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粤府〔2015〕3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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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
2015-02-16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局),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是深入推进企业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有效途径。认真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工作,有利于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切实促进投资便利化;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实施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与备案机关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由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设定。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其余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1.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
3.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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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
按国家和省规定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亦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备案机关为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和省规定须由国家、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外(省市备案项目见附件3),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平台与系统
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依托全省各级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使用全省统一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完成。企业在网上提交备案表并上传有关证件材料,系统生成项目编码和备案证。
项目编码(即备案证号)使用统一编码规则,由年份、地区、行业、项目类型、流水号等组成,并用二维码标识。项目编码是企业投资项目唯一“身份代码”,在立项阶段、报建阶段、建设管理和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并与企业专属网页、电子证照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四、企业投资网上备案与其他事项的关系
企业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可与项目网上备案同步并联办理。针对同一项目的办理信息,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均可在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信息互联互通。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实时查询本企业项目办理的进度和结果,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咨询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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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程序 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资项目备案。
(一)网上注册登录。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全省统一标准的备案系统,仔细阅读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备案的注意事项,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注册登录企业基本信息。 (二)提交承诺声明。企业根据备案系统指引,提交承诺声明,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企业违反承诺错误备案、虚假备案、恶意备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填报备案信息。企业在自行确认拟备案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的基础上,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并提交后,系统实时生成备案表,企业下载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上传备案材料。企业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项目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扫描上传系统。外商投资项目还需要提供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生成备案文件。企业提交相应材料后,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无误,备案系统生成带备案证号、二维码、备案机关电子印章的备案证,申报企业自行打印。
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变更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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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事项变更。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的程序及要求与初次办理项目备案程序相同。重大变化是指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股权发生变更,或者决定放弃项目建设的等情况。备案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备案内容,不得同时变更。同一备案项目最多可变更3次,超过3次的需要重新备案。放弃项目建设或者项目需要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注销。
(二)备案延期手续。备案证有效期两年,自项目完成网上备案时起计算。项目自网上备案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两年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备案延期的程序及要求与初次办理项目备案程序相同。延期后的备案证有效期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备案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七、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信息监测与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应备案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备案管理不代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监督管理信息互联互认。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信息日常监测工作,在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备案信息,对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及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确认无误后,签注备案机关电子印章;一旦发现备案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公告,并将原因告知申报企业。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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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备案项目符合备案条件,但备案内容存在一般文字错误的,备案机关可通知申报企业修改重新备案。
企业通过虚假申报或恶意备案取得备案证的,一经发现,备案机关将注销备案证和项目编码,并将注销理由告知备案企业。有关注销信息录入备案系统、抄送相关部门和对外公告,同时企业虚假行为或恶意行为将被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利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分析企业投资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系统向各级相关部门提供专用账号,用于查询备案项目信息、变更信息、延期信息等,各级专用账号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管理。 八、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投资网上备案项目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自行确定是否应当招标以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九、新旧衔接
全省统一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从2015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全面投入试运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新旧备案系统的有效衔接。目前电子印章系统尚在开发之中,在电子印章正式投入使用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继续使用纸质备案证加盖公章。对于已核准但两年内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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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属于国家和省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按备案方式办理。
附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2.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省市备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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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粤府〔20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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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重大项目在核准前,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按规定须核准的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即行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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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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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余跨地市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以及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
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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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省主干管网、跨地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收费公路、国道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省道、跨县(市、区)的其它公路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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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珠江口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油气专用泊位,10万吨级(不含)以下或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航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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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铁矿开发项目,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汽车整车、专用车、发动机生产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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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及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涉及跨流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流域、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市供水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气:供气管网、加气站(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的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弃物: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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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非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区域集中供冷、公共交通、排水管网、环卫设施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文物、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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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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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2015〕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是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机制,力争通过1至2年时间,为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切换企业投资项目新旧备案系统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接,同时要设定新旧系统过渡期,并做好相应安排。 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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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现就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把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起来,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现投资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通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 二、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
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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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政府每年举办重大项目招标活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地确需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一)禁止准入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对禁止准入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核准准入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推行项目核准与其他事项并联办理。
(三)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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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部分项目、《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限制类迁建、改建项目以及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类的部分城建、卫生、文化、旅游项目实行承诺准入,企业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节能要求等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承诺准入类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严格加强监管。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步并联办理。
三、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
全面梳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进一步明晰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规范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省、市、县三级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事项清单、统一审批标准、统一项目编码、统一网上办理。
(一)统一管理事项清单。清理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清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法公开和透明。精简前置审批,实行五个“一律”: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提请修法一律取消;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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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
(二)统一项目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同一层级的同一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审批事项的省、市、县三级办事指南或业务手册,统一规范和优化审批的条件、期限、流程、裁定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明确每个办理环节的权责和时限。
(三)统一项目编码管理。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编码制度,编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唯一“电子身份代码”,在立项阶段、报建阶段、建设管理和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并逐步与企业专属网页、电子证照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接。通过项目编码管理,实现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
(四)统一网上全程办理。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按照全面覆盖、全系统共享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省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全部统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全程办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 四、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
各地各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办法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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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
(一)分类监管。针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生产企业耗电量、税收、用工、生产安全事故等数据,分析企业建设运营过程中数据比对异常情况,提高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建设经营行为的影响。
(二)协同监管。依托网上办事大厅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巡查抽查、在线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及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大力提倡联合检查,逐步探索各部门监督权力互连、检查结果互通、违规处罚互认的协作机制,在省直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
(三)信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企业行为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综合监管。对于诚信评价较好、检查发现问题较少的单位,可减少或免除检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四)社会监管。健全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建设信息。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健全违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对企业存在的违法建设、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违规占用土地、违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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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拆迁、违规招标投标、违法施工、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及时依法查处和公告。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协同改革。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推动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形成改革合力。
(三)加强监察,提高效能。完善效能监察和投诉制度,加强对重点审批岗位行政效能的网上实时监督,加大对审批窗口和行政机关内部效能的监察力度。
(四)动态调整,分类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省政府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清单,指导企业依法投资、依法建设、依法运营。 附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2.广东省企业投资承诺准入项目目录 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 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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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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