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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表彰先进行为, 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学 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现就结合企业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工作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 则,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 表彰对象为厂在册在岗职工。
第四条 表彰类型包括“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原则上奖励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若文件暂无规定的按如 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 先进集体
按评选行业类型 (即:归口管理单位 )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1. 2. 3. 4. 5.
国家级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 省部级一次性奖励 8000 元; 地市级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区县级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街道办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二)优秀个人
按年度个人获得的最高荣誉给予相应奖励
1. 国家级一次性奖励 3000 元; 2.
省部级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3. 4. 5.
地市级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区县级一次性奖励 500 元; 街道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一)荣获集团公司先进集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000 元; 优秀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0 元。
(二)荣获本企业(即:厂级)先进集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 至 5000 元,其中: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 30 人以下的 (含 30人的部门)按 3000 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对所在部门 职工人数在 30 至 40 人的(含 40 人的部门) 按 4000 元标准发放 部门一次性奖金,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 40 人以上的按 5000 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优秀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和 1000 元,其中:中层领导人员为 1000 元,其他人员为 500 元。
第七条 厂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厂长事务部负责解释, 从印发之日起正式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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