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扶贫实践总结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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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扶贫实践总结与问题分析

作者:王小样

来源:《山西农经》 2018年第19



要:资产收益扶贫是扶贫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实现实施主体、村集体及贫困户共赢发展。近年,长治市在全市范围进行了资产收益扶贫有益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也凸显出一些问题。

关键词:资产收益扶贫;特点;问题;建议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9-0050-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贫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探索资产收益扶贫。近年,长治市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主线,在全市范围进行了资产收益扶贫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1 成效特点

资产收益扶贫是扶贫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村集体经济入;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实现实施主体、村集体及贫困户共赢发展。

1.1 资金投入集聚化

资产收益扶贫资金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资金、小额贷款、捐赠资金及村集体资金等。截止20184月底,全市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投入资金4.19亿元,实施资产收益的实施主体392个,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46 297户,产生收益2 904万元,户均增收506元。

1.2 运行机制多样化

各县市将产业扶贫与资产收益扶贫有效结合,探索了资产收益扶贫的不同形式。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能人+合作社+贫困户”“联合社+合作社+贫困户”等模式,实行入股经营、委托经营、贷资入企等运行方式,形成了“绿色产业+”“乡村旅游+”“光伏发电+”等特色产业,实现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1.3 实施主体多元化

承担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392个实施主体中,合作社153个,龙头企业81个,村集体129个,其他29个,覆盖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教育、加工业、光伏发电等10多类产业。

资产收益扶贫实践虽然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形成了多种扶贫模式,涌现出一批有担当、有社会责任感的经营主体,但也凸显出一些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2.1 实施主体盈利能力不强

全市实施主体涉及领域广、数量多,但质量参差不齐,由于自身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不强,实施资产收益扶贫,既增加了实施主体负担,又增加了贫困户收益风险。

2.2 户均收益微薄

多数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采取了投入资金6%~10%的保底收益分配模式,建立了合作社与贫困户或合作社与村集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但部分实施主体由于投入资金量不大,而带动贫困户数多,导致年人均收益微薄,增收不明显。

2.3 运行不规范

有的地方为了急于达到短期目标效益,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序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系统的规章制度;部分实施主体自身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规范

2.4 助长了少数人“懒汉思想”

按照规定,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股权分配要向贫困户,特别是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倾斜。但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统筹兼顾,采用均衡分配的方式,所有贫困户均享受到了金额相等的投资收益,从而养懒了少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

3 原因分析

3.1 思想认识不高

有的地方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为了完成脱贫任务,急于把钱花出去,盲目投资没有按要求筛选实施主体和产业,对实施主体审核把关不严,对项目缺乏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有的地方只注重短期收益,不顾长远发展,对风险隐患的重视程度低。

3.2 政策把握不准

有的地方对资产收益扶贫政策界限把握不准不牢,实际执行中与政策要求有偏差,甚至误解了资产收益扶贫的本质。

3.3 农业产业风险大

农业是弱势产业,前期投入大,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再加上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双重影响,增加了农业产业持续发展经营的风险,对于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的实施主体,不能确保贫困户长期获得稳定收益。

3.4 自我发展意识不强

部分贫困户小农经济意识浓、自我发展意识差,自身脱贫能力和脱贫基础弱,认为扶贫就是给钱、给物,而资产收益扶贫正好是坐在家里能领钱,部分贫困户会过多依赖政府,滋生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4 对策建议

4.1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资产收益扶贫的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其实质内涵,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准确把握好政策,以便正确运用,通过宣传培训引导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引导贫困户在思想上树立自我脱贫的欲望和意志。

4.2 严格选好实施主体

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要坚持因地制宜、自愿共赢、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筛选,严格把关,确保实施主体要有稳定持续发展的产业基础和经营能力。重点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有扶贫意愿、管理民主、制度完善、产权清晰、运行规范、创收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4.3 注重形成物化资产

资产收益扶贫更多考虑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础上实施,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

4.4 完善管理机制

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要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收益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权,健全实施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强化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资金有风险的要及时收回,确保资金高效利用。实施主体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要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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