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3-05-28 19:05:2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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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78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 XX公司精神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 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 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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