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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闯、余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9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怡 【审理法官】王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闯;余豹 【当事人】刘闯余豹 【当事人-个人】刘闯余豹
【代理律师/律所】赵炜栋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炜栋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炜栋
【代理律所】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闯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余豹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上诉人刘闯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1 18:26:47
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闯、余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99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栋,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豹。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闯因与被上诉人余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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