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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时间 2013年6月 地点 办公室
授课人: 陈政武 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有管家立法权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三个特点:
1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涉及自然科学和
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双重属性,发挥着以下作用。 1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化管理提供依据 3指导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效益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依据宪法的准准则、立法原制定的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集成,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标准。 1安全生产法律 2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既相互关系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由国务院裁决。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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