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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公司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生产资料,
列入公司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原值的4%的预计残值率计算方法分类计提。财务部应按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及时计算各项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
值。
第三条 公司如需购置固定资产,办公室应提前填写《物资采购单》,经总经理批
准后,报财务部备案。事后,财务会根据采购订单和发票进行记录。 第四条 财务部应对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卡,明细卡一式两份,财务部和办公室各持一份。明细卡应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原值、年折旧率、使用年限、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保管人(或接收人)、主要辅助设备等相关信息,并由
保管人(或接收人)签字。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财务部应按资产类型及时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和标识,并将相关资料报办公室备案。年终由财务部协调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
点。
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地点发生变化时,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并与财
务部一起更正相关备案资料,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办公室固定资产的借出、出租、出售或赠与,必须事先征得总批准,并
报财务部门备案或核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盘盈、盘亏或毁损时,财务部会同办公室查明原因,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部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生产资料,纳入低值易耗品范围。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采购低值易耗品的,由经理按照《易耗品采购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设立低值易耗品辅助账户,由领用人(或保管人)签字。
第十三条 领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化时,办公室应通知财务部门,并由领用人到财务部门签字。
第十四 条低值易耗品发生丢失、损坏或报废时,领用人(保管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财务部会同办公室查明原因,办公室出具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由财务部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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