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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
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
(民办函【1999】114号 1999年12月3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财社字〔1999〕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
函
(财社字〔1999〕160号 1999年10月20日)
民政部:
你部转来《关于请求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民函〔1999〕4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颁由后,目前,一些特点突出的行业,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体育等,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了行业财务制度,这些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没有行业财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组织,今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需要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按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即申请设立收费项目须经中央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须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经批准后,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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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到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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