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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治”到“法治”?
根据一般流行的见解,传统的中国社会,从政治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而无论“人治”还是“礼治”,在今天都不具有超越时代的意义,因为归根到底,它们只是另一种社会、另一个时代的范畴。在讲求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里面,这些范畴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无法成为一种积极的精神资源。对繁复的社会事实进行分类和概括,这是人们认识和了解社会的一种基本手段;而且,把传统的中国社会定义为所谓“人治”的社会或者“礼治”的社会,恐怕也不能说是错误。不过,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确实面临着某种危险,那就是把对象简单化和将概念绝对化。事实上,作为一种日常话语实践,“礼治”与“法治”这样一对概念的运用,已经具有某种绝对的意味,这一点不仅表现在人们对这样两种社会和秩序所作的截然划分上,也表现在他们对这种区分后面的支持性理论的不自觉上面。为了揭示这种状况,我将从分析一个社会学家所建构的颇具影响的社会模式入手,通过将相关概念语境化和相对化的办法,达到对这些概念以及概念后面的理论的反思,重新把握被遮蔽的社会现实。 二
一
本文所要讨论的“礼治秩序”的概念出自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
在1947年出版的《乡土中国》(注: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一书中,费氏试图从中国本土社会里面提炼出一些概念,并用它们来勾画中国乡村社会的面貌。这些概念包括“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等。在费氏看来,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或者,用社会学家的话说,是所谓“礼俗社会”。在这种社会里面,人们安土重迁,其生活富于地方性。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人们彼此熟悉,因此,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页。)
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规矩不是法律,而是‘习’出来的礼俗”,(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页。)换言之,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在许多方面与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同的。正是着眼于这一点,费氏不以“人”、“法”二字区分“人治”与“法治”,而把它们的分别确定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上面。从这里,便产生了“礼治秩序”的说法。
根据费氏的定义,“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0页。)不过,仅就行为规范这一点来说,礼与法律无异。二者的不同在于,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礼却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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