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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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1986.02.07 【文 号】国档[1986]2 【施行日期】1986.0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1121日,实施日期:20111121日)废止

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8627 国档[1986]2号)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受和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 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


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各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

一般工厂、普通中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

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局、边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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