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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房地字[2006]25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房地字〔2006〕259号)
各区物价局(办)、房产管理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加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和《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1 / 2
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督和管理。
二、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天内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主要资料: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表(附表后);2.《苏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中标确认书》(附后)。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按我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权限,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进行确认。 三、以协议方式选聘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事先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情况、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成本测算等相关资料。经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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