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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02.24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2.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原则。机关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统筹安排;二是预算先行,收支平衡;三是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四是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是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二、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年度末,由主管财务负责人指导行政科及财务人员结合本年工作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根据市人大机关下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年初,由行政科财务专门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政供给范围内的正常经费总额,编制正常经费月份使用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对平台建设、工程改造、设备购置、
外出集中培训、召开全市性会议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由业务工作承担委室牵头制定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办公室主管财务负责人和行政科根据工作计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加强日常经费开支审核把关。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业务经办委室及经办人员依据相关文件和工作需要提出开支计划,经办公室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开支前须提供合法报销票据并附明细,行政科审核票据要件、报销标准,办公室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市级财政国库支付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四、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培训费支出,按照《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14〕112号)执行。外出需乘坐飞机的,出行前应报告秘书长同意,返回报账时须按财政核算和审计监督规定要求经秘书长在机票上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其他业务会议等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酒办发〔2014〕112号)规定要求,由办公室行政科提出经费预算,经办公室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按规定程序研究同意后统一结算支付。
六、机关公务接待按照《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要来宾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费用及时结算,实行严格管控。
七、加强专项资金开支管理。对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订阅报刊资料、购买和处置固定资产、维修设施设备、印刷文件资料,以及组织外出培训、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项目工程改造和对口帮扶支援等,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手续齐全合规后签字列支;5000元以上的,须提交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列支。对相关平台建设、项目工程改造、脱贫攻坚帮扶、环境整治支持、进行对口支援等开支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还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或主任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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