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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非标”类业务的监管路径
目前我國金融监管政策不断收紧,为防止市场发展的“黑天鹅”、“灰犀牛”式危机以及“明斯基时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中不断强调监管职能的强化,经历了“野蛮生长”的银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发展进入规范期。本文从“非标”类业务法律定性入手,通过对监管规则的梳理,以期提出行业后续规范化发展的建议。
标签:“非标”类业务;影子银行;金融监管
一、基本定义
广义非标金融产品包含非标股权类金融产品(PE 产品等)和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狭义非标金融产品仅指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市场一般采用狭义定义。银监会于2013年3月下旬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对
“非标”类业务的定义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等。”同时,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余额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比例限制:一是不能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二是不能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二、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非标业务形态逐渐丰满,其参与主体从最初的同业银行扩展至信托、券商、保险、过桥企业等众多非银行机构。数据显示,截至 2017年6月末,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债权余额为4.58万亿元,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底层资产的非标在9万亿元至10万亿元以上。
其业务模式主要表现为:首先,这些资金将通过商业银行的表外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等方式募集并流入影子银行体系内部,形成影子银行的负债
(负债端)。其次,这些资金将直接通过不同的通道投向信贷、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将资金输送至融资方,形成影子银行的资产(资产端)。最后,款项到期后,融资方还本付息,资金再通过影子银行最终流回投资人。在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影子银行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
当融资方资金融入需求越大产品设计中的通道也会随之增加,产品设计中间环节复杂,导致杠杆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也随之增加。《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为规范资管行业发展,禁止产品的多层嵌套,最多可嵌套两层,这对非标业务目前的发展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具体到政策层面涉及部门规章类7篇,主要为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层级,其中基础性文件为2013年银监会8号文会,近期《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以及在2017年年末向社会征求意见近期会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预计会对银行非标类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涉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主要是禁止期限错配即所有资管产品投资的底层非标资产到期日不能晚于产品到期日或者开放式产品下一个开放日。同时,在地方法规规章中陕西省2017年出台的文件中要求严格规范银行机构运用理财资金直接投资或通过非银行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四、监管建议
(一)明确业务法律属性
最早给出非标定义的银监会8号文、2016年给出定义的证监会八条底线的征求意见稿及2017年资管新规中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对业务性质的界定均局限与部门规章层面,法律权威性不足,我国监管理念目前仍存在“谁的孩子谁来管”的现象,故建议由央行或其他履行审慎监管的职能部门牵头统一业务清单,具体业务范围可由各监管职能部门依据行业性质变通规定。
(二)转变监管理念,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监管理念的转变:首先对于负责金融行业具体监管的职能部门来说我国的的金融监管理念一直强调主体监管,这就要求对监管部门转变监管理念,让监管“长牙齿”。明确界定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对非标业务各环节不同主体责任进行层层监管,创造相对客观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同时政府部门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减少行政兜底所引发的市场扭曲以及刚性兑付预期下的风险转移;在自律方面,银行内部要对非标业务的参与各方厘定风险归属界限,打破传统银行出于声誉考虑而运用自有资金等手段提供隐性担保所引致的风险积聚。同时银行业协会也要发挥其在会员出现不合法合规经营条件下的相应的处罚权。
(三)适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在非标业务开展中也可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强化事前事中的信息披露,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提高投资者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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