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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梁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4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5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 【审理法官】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静;梁晨 【当事人】赵静梁晨 【当事人-个人】赵静梁晨
【代理律师/律所】张祯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冀莹莹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姚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陶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祯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冀莹莹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姚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陶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祯冀莹莹姚锐陶沛
【代理律所】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静 【被告】梁晨
【本院观点】赵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赵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3764元,减半收取6882元,由上诉人赵静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7:03
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赵静、梁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5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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