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如意条款

2023-01-20 11:02: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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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年满五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和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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