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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
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8.02.03
• 【字 号】苏地税函[2008]48号 • 【施行日期】2008.02.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
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4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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